Article 37

In force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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