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

(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邮政设施、气象观测场及探测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地震监测台站、管道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

(三)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四)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

(五)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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