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