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本市区域内进行文物勘探和考古发掘,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掘取。

外埠文物考古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交验批准计划和发掘证明,并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工作。发掘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发掘工作报告,并附发掘资料和出土文物(含重要遗迹)清单。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发表尚未公开的文物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5,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