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20%;
(二)工矿区企业不低于25%;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30%,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平方米;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40%;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25%,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