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依法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自治县内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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