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学前三年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自治县将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办学经费和助学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当地财政无力解决时,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自治县注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保障少数民族学生享受基本教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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