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自治县依法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合理开发土地资源,开展土地开发复垦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享受上级人民政府适度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照顾。
自治县依法加强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争取上级部门在政策、资金、技术上的支持,逐步提高城镇化和城市化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未涉及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县收取的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应向自治县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治、耕地开发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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