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技术监督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抽查商品质量,承办质量案件。
(一)检查或抽取样品必须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应佩戴行政执法徽章,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填写统一的《福建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记录单》。
(二)抽取样品的数量、技术方法及质量合格与否的判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执行。
检验后的样品(含破坏性试验的残余物)在留样期满后,应退回受检单位或个人。因检验工作失误损坏样品的,抽检单位应按原价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