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和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适合本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发展本乡的经济、文化事业。

自治县国家机关的决定、决议、命令和指示,应当适合民族乡的实际情况,并对民族乡的经济文化建设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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