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有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持证人取水,应当装置量水设施,经取水许可证颁证机关验收合格方可取水。

持证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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