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