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种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不得分装、包装种子,并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委托代销合同、销售品种名录、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市销售种子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品种名录,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种子经营者提交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应当加盖委托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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