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有权用照相、录音、录相等手段取得所需的证明材料,可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其有关的物品,依照国家规定可施行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执法人员对受检者合法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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