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安全、卫生要求以及检验方法;

(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三)工农业生产、检验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公共服务信息标志的设计、施工、应用和安全、评估要求;

(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方法和安全要求;

(六)服务行业的管理、操作规范、安全卫生要求、服务质量和验收评估;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

(八)需要制订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市(州)、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技术进步的需要,在没有省级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草案,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审批后,在该行政区域内发布施行。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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