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4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Article 21In force省、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分专业组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管理、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具体组成方案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