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必须具有经省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审查批准的农药标签,其内容包括:

(一)农药名称、商品名和通用名;

(二)有效成份、含量、剂型和净重量或净容量;

(三)农药登记证号;

(四)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但进口的原装农药除外;

(五)农药类别颜色标志条、毒性标志;

(六)产品性能、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七)生产日期(批号);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标明分装日期(批号);

(八)质量保证期;

(九)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分装农药必须同时注明生产、分装企业的名称。

农药标签确实无法记载上款内容的,应当附具与标签具有同等效力的说明书,补充完善上款内容。

经批准的农药标签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报批。

禁止假冒、伪造或擅自更改农药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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