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统计管理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6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性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