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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