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土地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监察队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土地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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