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下列土地违法行为之一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停止使用土地通知书》: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无权、越权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超过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占用的;

(五)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开发、利用土地的;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经批准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七)未经批准在耕地上挖沙、取土、采石、采矿、建房,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开发荒山、荒地、荒滩的;

(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使用土地的;

(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十一)非法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二)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十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停止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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