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期满后需要延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期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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