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水渠系等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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