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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