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体育事业经费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设立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投入体育产业,促进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协同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兴办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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