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决定自治县的教育规划和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
自治县依法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
自治县设立寄宿制学校(班),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尊重和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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