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在苏木乡、嘎查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报旗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书、申请表;

(二)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四)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效果图;

(五) 建设项目地形图;

(六)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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