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城市发展和道路建设相适应;

(二)合理布局公共汽车客运资源,提高城市公共汽车线网覆盖面;

(三)与乘客流量相适应;

(四)方便乘客出行和换乘。

城市公共汽车发展专项规划确定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