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