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调整岗位或者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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