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自建供水设施的;

(四)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的;

(五)城市供水工程或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产品的;

(六)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七)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系统直接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八)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市供水设施的;

(九)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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