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Chapter 2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Article 18Amende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手机短信、公开信等方式发布城市供水水质情况。用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城市供水水质情况,被查询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水质检测数据。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