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矫治档案,对其遵纪守法、学习和劳动情况进行记录,以利教育、监督、考核:
(一)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监外执行、刑满释放免于刑事处罚的;
(二)确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教育、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治,安排其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和从事社会公益劳动,实施社区矫治,落实安置帮教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