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自治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按下列程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核定建设工程申请及相应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

(二)征询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配套条件的意见;

(三)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

(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

(五)确认准予施工的平面图、立面图、管网综合图和庭院绿化图等图纸;

(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规划管理费。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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