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标准为:除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预计建设用地及林业发展规划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中连片,坡度在10°以内,面积在0.33公顷(5亩)以上的旱田;水利设施配套齐全的水田;集中连片的商品菜田。山地面积较大,耕地分散的地方,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人均需要,自行确定保护标准。

基本农田按土地质量等级和综合生产能力划分为两级。地势平坦、集中连片、土质肥沃、高产稳产的为一级;缓坡、肥力一般的为二级。

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应当占全市耕地面积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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