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并可对设计、施工单位处以造成直接损失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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