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交通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工作。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散装水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列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水泥的生产、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限制袋装、鼓励散装和推广预拌混凝土的原则。 鼓励使用预拌砂浆和新技术生产的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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