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节约资源,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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