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Unknown (-1)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该幅基本农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2倍向被占用基本农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新开垦的耕地,需要补充划为基本农田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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