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Chapter 2 规划建设Article 7Amended公园、绿化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园、绿化广场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总体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化广场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经批准占用的,应当先补偿、后占用。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