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财政、教育、文化等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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