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一)被征地者向村民委员会申报该耕地前三年种植情况;

(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被征地者申报的种植情况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布,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民群众的意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四)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种植情况、同级统计部门的同期统计报表和同期作物价格计算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产量、产值和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其他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办法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