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之以下罚款,并将其处罚情况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