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

(二)未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场地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鉴定并及时维修的;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和安全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