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育教学研究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

(五)穿着不得体的服装;

(六)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为谋取利益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

(八)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九)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十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