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应当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建设用地。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要求。每一万人口区域内要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二万人口区域内要预留一所二十四至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应当按标准解决邻近原有中小学校的扩建和增容问题。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中小学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应当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