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

(三)已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设施的配套计划;

(四)完成建筑物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已在商品房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结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应当在商品房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预售款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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