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如果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重新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答复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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