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上半年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人应当是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院长、检察长。报告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可以委托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副院长、副检察长作报告。

报告人应当全程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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