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是法定职责,应当根据会议通知提前做好工作安排,保证按时出席。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

(一)因病住院或者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二)因公出国出境访问的;

(三)参加重要会议并要主持或者讲话、发言的;

(四)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

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请假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临时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当向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出席常委会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向联组会议主持人或者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向常委会办公厅备案。常委会委员未经批准一年内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全程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常委会办公厅每年度统计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本年度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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